呼格吉勒

时间:2024-12-14 20:22:39编辑:奇闻君

呼格吉勒图案的案件经过

涉案时间轴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06月0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2006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2006年0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996年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吉勒图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五篇内参汤计,某社内蒙古分社记者,呼格吉勒图案最早的报道者。第一篇背景:汤计接触呼格父母了解案情,并接触专案组初步了解案情2005年11月23日,《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第二篇背景: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10条命案只起诉9条,呼格案没有起诉2006年12月8日,《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2006年12月20日,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并附上“偿命申请书”第三篇背景: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红的口供,没有犯罪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是赵志红,那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判问题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第四篇背景: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针对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区异地审理2007年11月28日,《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第五篇背景: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院长,推动呼格案复查2011年5月5日,《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在赵志红供出“4·09”命案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也组成了以时任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核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核查组结论,以法律的术语强调,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不久即组织了调查组,重新调查“4·09”命案,结论也报给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但“4·09”命案始终没有开启重审程序。对于该案件难以实质性推动的原因,当年办理“4·09案”(呼格案)的办案人,后来几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检法各条战线上成为把关人,这个案件一旦被翻转过来,问责机制产生的影响将巨大。 疑点1:神秘失踪的精液在4·09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疑点2:“铁证”血样究竟何来?一位在“4·09”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这位警察之后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有关呼格吉勒图指甲的文字。经查实,该报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当地晚报上:“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疑点3:笔供真的“供认不讳”了吗?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当地媒体以公安机关为单一消息来源的报道中均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供认不讳”。1996年的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1、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 ,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4、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5、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7、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8、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追责结果具体如下: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图案。周强在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你们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处理结果怎么看?

你们对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处理结果怎么看? 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已于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宣判无罪之后,内蒙古公检法先后启动“追责”调查,物件是各自系统内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冯志明是第一个被检察机关带走的调查者,事因正是“涉嫌职务犯罪” 刘旭时 任刑警队长 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 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 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处理得太轻了,洒洒水而已 呼格吉勒图案办案人员:呼格吉勒图案办案人员怎么在网上搜不到,请大家人肉一下。 人被冤杀15年了,真相大白也有6年了,该升官的升官了,该发财的发财了。做错事了,认错那么难吗! 下面这些当初被奖励的人,是不是该出来,先给呼格吉勒图以及他的父母道歉???? ------------------- 为下列名39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一等功一次,颁发奖章、证书,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崔海威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舒 雅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凌江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冯志明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 --------------------------------------------------顶到死 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办案人员怎样判决 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办案人员判决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阶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阶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阶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阶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阶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呼格吉勒图案的办案人员是否构成伪造证据罪 是否构成伪造证据罪这个还要等进一步的调查。 毕竟现在就案件来看应该是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说出了有罪证词。 至于指甲缝的血迹等情况,还得要等调查是不是有这种情况,要是没有,就有伪证罪的嫌疑 呼格吉勒图案当年办案人员,现在应当按什么罪起诉他们? 涉嫌以下罪名,具体是以哪个或哪几个罪名起诉,得看具体情形: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 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呼格吉勒图案相关办案人责任是否追究? 估计没啥大事,八成不了了之慢慢等时间久了人们关注的少了也就没啥下文了,你要问我为啥太专业的我说不明白但是我知道一点,因为这是在中国。 呼格吉勒图办案人员是否构成伪造证据罪 你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物件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根据这个定义,办案人员不涉嫌伪造证据罪,只是采取的取证手段有待考察 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案,那些官员怎么处理了 现在正在调查中。不是说当时的负责人自杀了吗。反正免职是肯定的 呼格吉勒图案件要调查那些人员?成立专案组没? 在平反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同时国家赔偿已经开始了,同时责任调查也开始了,这么大的事情,轰动全国所以要调查所有当事人员,是检察院介入没有必要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是以前的概念。目前已经开始调查了。谢谢 当年督办呼格吉勒图案的人是谁 当年主办呼格吉勒图案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


如何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呼吉格勒案件

  阳光洒在内蒙古高原上,一座年轻而又不再年轻的坟茔。母亲颤抖的手将一纸判决书点燃在他的坟前。今天,是法院宣告他无罪的日子,18年了,终于等来了这一天——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他的父母表示道歉。为了这一天,父母曾经经历的艰辛无以言表……

  呼格吉勒图无罪也许是早就注定了的,但是,从真凶出现,到宣判无罪,又经历了10年的时间,这10年是呼格的父母更为心碎的日子——明明知道真凶已经出现,光明就在前头,而却总也走不到头。母亲说,到法院去,那是一条水泥路,否则,我们就自己走出路来了。从冤案的发生,到冤案的纠错,再到冤案的反思,我们是怎么一路走来的?

  从理论上讲,冤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这不符合自然规律,但是,我们却可以在冤案产生的过程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健全体制,从而最大限度得减少冤案的产生。每一个冤案都应该成为我们完善法制的最可珍惜的机会,成为我们反思自己的最大源泉,成为我们亡羊补牢的前车之鉴,如果没有因为冤案的产生,而使得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体制更加健全,那么这些冤案就会成为下一个冤案的接力棒,成为后人笔诛口伐的历史罪证。

  每一个冤案发生后,人们必定要声讨那些冤案的制造者,要让他们受到惩罚,要追究每一个环节的过错者,把他们揪出来接受世人的谴责。可是,善良的人们可曾知道,这正是造成下一个冤案难以纠正的死结——因为冤案发生后,相关的人员要受处罚,要受刑,所以,在冤案推翻之前,他们宁可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毁灭掉,也不让一个冤案得以纠正,以保全他们的声誉、仕途及至自由。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条路,让呼格的父母走了10年之久。这似乎成了一个死胡同——如果不追究他们,显然不符合道义,如果究了,下一个冤案就会更难纠正!

  其实,是我们追究的方式出了问题——冤案分两种,一种属于“技术事故”,一种属于“责任事故”。所谓技术事故是人力所不能避免的,比如DNA鉴定的天然缺陷,某些因素的天然巧合。属于这种情况的,法官也无能为力,我们也不必追责,也不该去追责。这种情况,在我们现在的法制环境下还只是一种奢侈品,因为我们的冤案发生更多的是由于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就是在冤案的产生环节我们加入了太多的人为因素,比如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审查起诉的“面子工程”,审判环节的“疑罪从轻”,尤其是疑罪从轻,甚至成了法官“立功”的表现!在这些环节之外还一个法律程序之外的因素,那就是行政干预司法,不懂法的指挥懂法的,对案件的判处不靠证据,靠拍脑袋!对于这些“责任事故”就应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该拘就拘,该罚就罚。这才是我们真正要追究的责任,而不是简单的看案子错在了谁的手里。只有严格的制度、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不再出现“责任事故”!

  凤凰是人世间幸福的使者,每五百年,它就要背负着积累于在人间的所有痛苦和恩怨情仇,投身于熊熊烈火中自焚,以生命和美丽的终结换取人世的祥和与幸福。同样在肉体经受了巨大的痛苦和轮回后它们才能得以重生。而我们的冤案纠错机制,又何偿不应该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造成呼格吉勒冤案对建设法制中国有何现实意义么

十几年后,呼格吉勒图案终于迎来无罪的正义审判,呼格的父母也在有生之年看到正义的阳光。整个案件让人看着有一种烙着时代印记的痛惜,也深刻感觉到国家法治的进步。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严打运动,其大环境是国家法治的不健全以及充满人治气息的社会背景,出现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事情想必也不是个案,刑讯逼供、不注重证据、程序意识缺乏、轻罪重判、快抓快审快判这样的执法司法方式,估计在那个时代是一种普遍的做法。简单的将责任推到警方一家身上,不公平也不合理。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影响刑事诉讼的还有检方的案卷审核、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审理查明以及最终判决。我们在感叹一个生命在十几年前蒙冤抱恨而死的同时,更多应反思这样的悲剧会不会重复上演。这一切,就在于靠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司法办案程序、严密的法治监督制度等等。或许,这才是呼格吉勒图案带给当下中国的现实意义。首先,必须看到呼格吉勒图案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反映了当时社会法治的落后。历史总是在发展中进步的,中国的法治进程也不例外,必须看到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反思、完善的过程。呼格吉勒图蒙冤而死到十几年后获得清白,这一过程本身就说明了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呼格吉勒图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会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好比一个分水岭,荡涤了过去、铺就了未来,坚定了人们对法治、对公平正义的信心。第二,呼格吉勒图案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当下的中国,没有什么价值观比“公平正义”几字更加富有感召力,历史上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正是这样的道理。当前,网络上对当年有关办案人员的追责声音此起彼伏,有关部门也启动了追责程序。但是应当看到,当时那个时代的办案人员以及办案条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时过境迁之后的追责虽无可厚非,但也理应考虑当年的大环境,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理依法处理,如何避免类似的人间悲剧再次发生才是当下我们需要做的更重要的事情。呼格吉勒图案重审无罪让人看到了权力机关敢于正视自身问题、勇于承认错误的勇气和胆量,这无疑是一大进步,让人看到了法治中国前行的脚步。第三,呼格吉勒图案进一步收紧了公检法人员头上的紧箍咒。中国的执法、司法机关存在的一些问题历来受人诟病,诸如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等。近些年来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国家层面规范和加强了对公检法的管理以及法律、纪律约束,这些变化相信每一个人都能看到。呼格吉勒图案广受社会关注,无形中也给当年的案件承办审判部门增加了很大压力,但是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敢于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把陈年老账翻出,并不是要无事生非,而是体现了一种实实在在的进步,这样的做法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依法治国的决定不谋而合,其深远意义在于警示和教育每一位办案人员:与你的职业一生相伴的是职业责任和终生追责制度,这无疑会成为办案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有效避免下一个呼格吉勒图刺痛我们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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