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的名词解释
课税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行为。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 征税对象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口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在商品经济中,货物、劳务、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等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税收通常被分为三大类,即对流转额的课税,对所得额的课税和对财产额的课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课税对象的名词解释
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 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课税对象有哪些?课税对象和税源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课税对象与税目关系密切,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广度一般通过确定税目划定征税的具体界限,凡列人税目者征税,不列人税目者不征税。通过这种分类便于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即对不同的税目进行区别对待,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为一定的经济政策目标服务。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税源,税浑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纳税人的所得,有的税种的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不一致的,如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财产,而税抓往往是纳税人的收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皿,税舔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由于税派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收收人规模,因而积极培育税派始终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征税对象指的是什么
征税对象指的是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契税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征税对象指的是什么
征税对象指的是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