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网上发广告要注意什么
很多网民都有这样的烦恼:浏览网页时,四周总有各种突然弹出的小广告,很难关闭,不胜其烦;随手打开一个网页,名目繁多的各类广告充斥眼球……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互联网广告不再是法外之地,“野蛮生长”时代画上句号。 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将被重罚 南宁市某口腔门诊部在网站发布内容为“最安全、最牢固的种植品牌”的绝对化用语广告,被处罚20万元;南宁市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西名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虚假广告内容,被处罚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工商部门严厉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频频开出大罚单。仅上半年,全区工商系统就查处广告案件244件,罚没金额209.23万元,同比增长125%。 “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是一件挺头痛的事,新规正式施行后,工商部门实施监管有了法律支撑。”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张虹介绍,全区工商系统针对网上违法广告整治的重点、难点,创新“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和“协同管网”的管理理念和模式,打响了网上虚假广告整治攻坚战。 南宁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力度,以医疗、房地产、教育、食品广告为监管重点,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不能发布“流氓广告”骚扰用户 打开一些网页,形形色色的广告就像蝗虫般铺天盖地,关也关不掉,删除又出现,令人反感。 《暂行办法》规定,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你可以在网上发布广告,但不得耍流氓,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影响用户美丽心情。”自治区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条规定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强制性手段,控制“流氓广告”满天飞。 《暂行办法》还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给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采取欺骗或霸王手段,诱骗用户看广告,强行给用户塞广告,性质都极为恶劣。一经发现,将依照广告法处罚。”自治区工商局相关人员说。 广西新闻网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的实施,明确了互联网广告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强化了广告主的第一责任,细化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等,为广告发布平台明确了方向。广西新闻网将严格遵守新政各项规定,依法在广告发布平台为网友提供文明、绿色的广告。” 微博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不少人喜欢在朋友圈发些小广告,卖产品、做推销。新规实施后,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不能再任性,如果滥发违法虚假广告也要罚款。 《暂行办法》明确,在微博、微信、电商平台发布广告,必须守法,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予以制止。 这意味着,今年9月1日开始,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都将受到新规监管。 据悉,凡是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都是互联网广告。 “有些人在微博、微信、电商平台上帮朋友转发广告,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尽管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工商人士提醒,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不能任性,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聚人气、赚广告,已成为时下大v和网红的生财之道。明明是商业广告,可有些大v、网红、明星都会以“推广”两字忽悠忠诚的粉丝,掩盖自己推销广告的事实。如果不从专业的角度去推敲,很多粉丝不知道自己的偶像就是在卖广告。 《暂行办法》实施后,大v、网红、明星所做的推销就不能再用“推广”两字了,必须改为“广告”。此后,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必须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网上发广告要注意哪些事项? 《暂行办法》规定,广告发布者想在网上发广告,必须依法承担《广告法》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并建立起一套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广告发布者不仅要审核检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还要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工商部门提醒,广告“档案”不全的不能发布,对于那些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 另外,一些搜索引擎打“擦边球”的做法也被叫停。《暂行办法》明确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包括付费搜索广告在内,所有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让消费者容易识别。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这也意味着,“莆田系”医院如果再想发布广告,必须先经过审批,而不能像以前一样随心所欲竞价排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