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祥德,汉族,山东青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出站留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从事过警察、教师、律师、检察、科研职业,曾任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方志出版社社长 ? 等职。曾获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和全国优秀教学管理奖等称号。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任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方志出版社总编辑,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实证法学、法律教育学。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常委,复旦大学、广西大学等院校兼职研究员、教授。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所长助理兼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
2018年11月16日上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人事任免决定。任命高京斋同志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冀祥德同志不再兼任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方志出版社社长职务。
冀祥德
主要学术著作:《控辩平等论》、《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司法制度新论》、《婚内强奸问题研究》、《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等,另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三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五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及法学教育。承担主要课题
独立承担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独立承担完成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独立承担完成由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提供资助的加拿大律师协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刑事辩护与司法改革课题;独立承担完成中外合作国际课题"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独立承担完成中荷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课题之子课题"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准入制度"。主持完成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控辩关系"、"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建立中国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研究";主持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疑罪不诉的证据问题研究"等。
一、提出并论证了"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在致力于解决中国转型时期纠纷多发与有限司法资源矛盾的对策研究中,提出了"控辩协商"的概念,倡导并构建适应中国实际需要、富有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切合二十一世纪法治时代精神的中国控辩协商制度。
二、发展了"控辩平等理论"。在法学界关于控辩平等主要是"平等武装"的传统理论基础之上,提出并论证了"平等对抗"、"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的新学说,赋予了控辩平等新的内涵;以论证控辩平等应当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为理论基础,结合实证研究剖析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备受诟病的根由,主张应当通过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实现平等合作与平等对抗。
三、提出并论证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重构中国控辩关系的设想。即从目前控辩双方的"敌视"、"非理性、不平等对抗",转向"控辩平等";在控辩平等的基础上,控辩双方既可以平等对抗,也可以平等合作。
四、提出并论证了以"简者更简、繁者更繁"为中心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主张以证据开示为前提,设置问罪程序,通过罪状认否对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被追诉人作有罪答辩的,进入正当简易程序,视案情清楚与否及证据充分与否而分别适用速决程序或者控辩协商程序,简化庭审前的准备与庭审程序中的诸多环节,做到"简者更简";被追诉人作无罪答辩的,进入正当普通程序,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全面的实体与程序的权利保障,实现"繁者越繁"。
五、提出并论证了"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
六、在刑事辩护领域率先提出"刑事辩护三难说"。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1997年刑法增加第306条后,刑事辩护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被法学界和法律界引用至今。
七、提出并论证了"公检法律车轮说"。认为"在法治视野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乏现代辩护律师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远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
八、提出并论证了"刑事辩护准入说"。关于在我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总体构想是:必须取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刑事辩护执业证书的律师才能从事刑事辩护。
九、提出并论证了"刑事辩护木桶说"。指出:一个国家稳定和发展最不可或缺的制度莫过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中最不可或缺的制度当是刑事司法制度,而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又依赖于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辩护的职责以及辩护律师能否建立起公众的信赖。
十、提出并论证了"婚内强奸犯罪化"主张。提出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的新原点--"耦合权利义务说"。揭示出婚内强奸的起动原因乃性违约,由于性违约从而导致性暴力。但是,从法律逻辑上,性违约则不一定必然导致性暴力,尤其不必然导致性暴力之合法性。
十一、提出并论证了"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主张。认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习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
十二、提出并论证了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正在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认为:中国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的恢复招生,标志着法科研究生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到以以法律硕士为主转型的开始。
十三、提出了"刑事诉讼第四次革命"的命题。认为:刑事诉讼的第一次革命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刑事诉讼的第二次革命是审判权与控诉权的分离;刑事诉讼的第三次革命是控辩平等(或者控辩平衡);目前,世界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第四次革命--控辩关系从以对抗为主、合作为辅,转向以合作为主、对抗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