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和父亲同台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被拘留的李天一是李双江之子。被害女子非京籍,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秘书,22岁(2013年),是河北人。与酒吧没有雇佣关系,只是做兼职的驻场,她们赚客人给的小费。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28日,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1]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原判。[2]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9月2日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视频图片
2013年8月31日梦鸽再度接受媒体访问,谈到其子李某和另外4名同案犯,她称被5个孩子的陈述所感动,并曝光了与李天一的书信内容。梦鸽称李天一本质善良、忠义,也热爱学习,还曝光了这些日子与李天一的书信内容“妈妈,我现在知道18岁前为什么需要监护人,因为我们的心智不全,我们分不清善恶,分不清准确的是非。在我的这件事情上我清楚的认识到我错了,因为我做了一件自己并不是真的做了的事情,因为我的本意是和同学们在一起聚会一下,我的真诚是表达了我对他们的这份忠义,我很珍惜友谊,很珍惜同学们对我的友爱,我没有别的想法,也没有别的目的,就是想和大家聚一聚。所以造成了这样的事情,错在不该参与,错在不该轻易相信别人”。[3]
律师发声明:已被证为未成年人
2013年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天一母亲梦鸽的委托,指派该律师所薛律师担任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发出律师声明,斥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李天一代理律师请辞
2013年6月,李天一的第一位被曝光的代理律师薛怀源告诉记者,因为案情发展的需要,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自己已请辞,退出了对李天一案的代理。[4]
律师将对李天一做无罪辩护
2013年7月10日,李天一新任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联合发表律师函,称将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并公开指责公众和媒体对这起“涉及名人子女的普通刑事案件”过度关注,侵犯了隐私权。尽管李天一是否涉嫌强奸尚未有法律定论,但如此强势的态度,一时间激发起网络无数口诛笔伐,让原本就饱受苛责的李家再次陷入舆论中心。[5]
案中案提议
一位自称为李天一案另外两名嫌疑人做辩护的律师李在珂在微博曝出的案件细节。他认为,案件不应被定性为“强奸”,而应该是“强迫妇女卖淫罪”,原因是受害人杨某是酒吧的坐台小姐,酒吧经理明知杨某醉酒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仍安排其出台卖淫,应追究酒吧经理强迫妇女卖淫的刑事责任;而他也曾向李天一母亲梦鸽支招,表示通过组织几个刑法学家,把自己的观点借专家之口说出来,影响舆论,其次是做检察院和公安的工作,把酒吧经理抓了,搞出个“案中案”。并自信称:“绝对可以把案子翻过来!”但他微博结尾却说,“可惜梦太固执”,言下之意是对方并未采纳他的“案中案”。[6]
李某同案犯律师分析证据细节
2013年7月25日,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珂首次对外公布了此案件两个重要细节:1、有视频证据显示:受害人在醉酒情况下,被酒吧经理搀扶进李某等涉案人员车辆,对此事实酒吧经理与五名犯罪嫌疑人无异议。而在此前,李某等五人已与酒吧经理商量好“小姐出台价格”。2、在“轮流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确实存在殴打被害者杨女士的行为。但据李某等供述,他们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的某些行为惹怒了李某等人,脾气暴躁的李某秉性难改,动手打人。
对于案情,针对证据一,李律师分析认为,酒吧经理在明知受害人杨女士醉酒情况下,依旧把她搀扶进“寻欢者”的车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强迫卖淫罪”,酒吧经理为犯罪主体。针对证据二,李在珂介绍说,李某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过程中,杨女士因某种行为惹怒了李某,导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并不是为了强奸受害人,可是警察在问询时他们承认动手打人,所以这个案子就按照强奸罪定性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7]
传李天一二审律师确定
高子程:没确认接案
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等五人强奸案再有新动向。2013年10月1日晚,传出李天一二审辩护律师已确定,分别是长期义务代理农民工讨薪的律师高子程和曾为薛蛮子辩护的戚晓红律师。不过,高子程律师表示:“我从来没有确认我接了李案。”当被进一步追问时,他表示:“无可奉告”。
而戚晓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透露,梦鸽是十一期间找到她的,“我跟高律师已经接下李某某的案件,我这边的文件已经给了法院,所以程序上已经确定。”与案件一审前,李家律师轮番发布微博、接受媒体采访不同。李某案二审确定后,李家律师表现得十分谨慎,齐齐封口。
新辩护人曾代理强奸案
李天一新聘请的辩护人是北京律师张起淮,其博客显示,张起淮此前曾经代理过厦门的远华集团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强奸案,河南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贪污受贿案等多起案件。其中,北京某球星强奸案,张起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获成功。[8]
案件移送2013年3月7日,北京市检方表示,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法批捕。2013年3月27日,李天一案被移送至海淀检察院,将由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审查起诉。按照刚刚实施的新刑诉法相关解释,李天一案将不会公开审理。[9]
2013年7月3日,李天一案由于案情复杂,海淀检察院已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但是,需要补充的只是小环节方面,大的证据链没有问题。
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10]
庭前会议2013年7月22日: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在海淀法院举行庭前会议。
2013年8月20日下午12时,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结束,五名被告人均未参加,只有被告家属和律师出席。与李某代表律师陈枢坚持无罪辩护不同,被告人魏某兄弟律师李在柯表示,还在考虑做轻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同时他称不存在所谓的“刑讯逼供”。女方田参军律师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0多万。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会上,检方补充了两份有关被害人杨某是否在酒吧任职的证据;几名被告人律师指出,根据审讯时的录像,警方存在诱供,并更改部分供述。警方对此不予回应。
申请公开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海淀院提交了署名梦鸽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海淀法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故依法当场驳回了该申请并记录在案。
细节曝光事发背景
当时正值春节期间,李某某和父母正在外地度假。李某某为了聚会坐飞机先行回京。当晚几人前来时,领班张某为他们安排了“天蝎座”包房,并上了一箱科罗纳啤酒,以及黑方和轩尼诗等洋酒。几人让张某找陪酒小姐,于是张某便叫了两个女子进屋。其中一名是矮个女孩,另一名就是受害人杨某。[11]
酒吧喝酒
杨某在包厢中喝了很多酒,李某某叫来领班张某询问杨某能否出台。张某看到杨某喝得很醉,并且不愿意跟李某某等人出去,就提议先出去吃饭,等杨某清醒些之后,由她自己决定是否愿意出台。见有领班张某的陪同,杨某同意跟李某某等人去吃夜宵。于是,大约凌晨3点多,一行人开车来到了世纪金源的金鼎轩。
金鼎轩群殴
在世纪金源的金鼎轩,又爆发了一场冲突。由于发现邻座的两男一女经常看自己,李某某与对方争吵了起来。店内的监控也将这个过程记录了下来。
他人身份证开房
离开世纪金源的金鼎轩后,河北来的李某去取车离开。而剩下的人则首先开车到了李某某家地下车库。李某某、王某、魏某某三人一番商量后,酒吧的领班张某从地下车库离开,打车回家。李某某等人则将剩下的杨某拽上了车。杨某在车上寻找领班张某,得知张某已经离开后,杨某表示要下车,而李某某等人不同意并打了她。在湖北大厦,魏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开了湖北大厦一个房间,后用短信告知其他人。李某某等人扶着杨某进入大堂,走进电梯,监控显示,在电梯中,李某某等人还有殴打动作。[11]
李某某率先性侵
进入房间后,杨某不愿意脱衣服。李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强行脱去其衣服。此后,李某某第一个对杨某实施了性侵,随后是王某。而且据了解,几人都没有安全措施。结束后,魏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凑了2000元塞进杨某的包中。几人将杨某带离后,放在路边让其打车离开。[11]
事发后,杨某将此事告知了张某和一名女性同事,当天几人陪她到医院查看身体情况和治疗。后经鉴定杨某的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曾怕李家背景受害人不敢报警
受害人首先给李某某打了电话,但是李某某表示这是嫖娼,并挂断电话。此后,酒吧经理丁某也得知了此事。在得知李某某的家庭背景后,几人担心报警没用,于是首先选择私了。
丁某首先给李双江的司机打了电话。过一天后,见没有回应,丁某等人又给李双江的手机发短信,内容大约是,你是否是李双江,你儿子李某某轮奸的事情,你是否愿意出面解决,如果不理睬,我们将选择报警和通知媒体。但李家还是没有回音。当天晚上,丁某等人陪同杨某到派出所报案。[11]
控告酒吧2013年8月7日凌晨一点,兰和律师发微博称,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女士于8月6日上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12]
酒吧回应
2013年8月7日傍晚,GlobalClub酒吧一负责人回应称梦鸽这是在诬告。该负责人称,诬陷也是犯罪,并认为她侵犯了酒吧名誉权,再这么下去,酒吧要跟她打官司。
延期遭拒2013年8月,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称:“经与海淀法院核实,海淀法院将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但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表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已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他们会正式向法院申请让被害人杨女士及其他新证人出庭作证。后申请延期开庭被驳回。
开庭审理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及个人隐私,因此进行不公开的连续两天审理。在庭审现场,五被告都接受了单独讯问,并详述事发始末,但李天一的说法和别的被告及被害人的证词都有很大矛盾,如他称并未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并指杨某是卖淫女;而有被告称他是第一个和其发生关系;杨某则自称事发前还是处女。[13]
2013年9月11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透露,李天一辩护律师已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2013年9月7日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并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并且4处监控视频曝光,其内容涉及本案一些关键争议细节。
宣判公告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网站发消息称,海淀法院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判决
判决结果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 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上诉
2013年10月11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发布消息称已经收到李某某强奸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一中院经过审查后发现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现已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26日凌晨,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的同案律师李在珂表示,北京市一中院通知10月3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李某某案。[14]2013年10月28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经与北京一中院核实,该院定于10月3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15]
二审审判延期申请
2013年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二审开庭延期。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提出此案有被告人更换了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而法院延期审理此案的原因是,“上诉人一方在本院确定并通知开庭日期后,更换辩护律师,新更换的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本案开庭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另行确定。”[8]
2013年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田律师表示,原告杨女士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相关诉讼权利全部由律师代为行使。
对于此前曝出李某某家提交的新视频证据,受害人律师田参军表示“不好说”,同案被告律师李在珂则称“没听说”。李某某律师张起淮接受中新网采访时,声称开庭前都“不能说”。[16]
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上诉方提交新的视频证据,但未获法院采信。庭审从上午9时许一直持续到晚21时50分,仅中午休息半小时。此案未当庭宣判。
上诉两人均同意无罪辩护
昨日22时15分,两辆押解车从北京一中院南门缓缓驶出。之后李某某的辩护人之一李肖霖,也离开法院,并表示“明天不会再开庭了”就上车离开。
随后,法院发布消息称,在昨日下午的庭审过程中,部分辩护人提出的调取新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法庭当庭依法予以驳回。法庭调查结束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围绕证据、案件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
5人中,上诉人李某某和王某均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相关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补充陈述。2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公告。至此,除去中午休庭时间,庭审耗时约12小时。
休庭后,法庭安排未成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会见。
李某某
翻供当时接妈妈电话去了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某某一直坚持本案只是嫖娼,不是强奸,而且自己压根没参与,一审时他解释称自己喝醉了、睡着了。昨日二审时他又解释称一进事发房间就接到了妈妈的电话,出门接了十多分钟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
视频新证据 法庭认为无合法效力
知情人士称,开庭前李家新律师提交了一组视频,系律师在案发后到事发酒店房间内拍下客观环境等,用以证明被害人在报警时有虚假陈述。昨日开庭,李家律师又提交了一组新视频,是其到事发后杨某去过的医院、事发宾馆周边拍摄的视频,证明这些地点周围有很多摄像头,认为法院应调取这些监控资料。
对此,检方认为现有证据已很充分,法庭也认为这些视频在取证方式、证据形式上都不合法,也无效力,因此依法驳回调取新证据的申请。至于李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杨某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申请,也未获法院准许。
被告律师:李某某案结果基本上已无悬念
李某某辩护律师李肖霖表示其已经接到法院通知。李某某的父母也已经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李律师表示,其仍然坚持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并且对这一结果很有信心。李律师称,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李某某的有罪判决,他相信李某某和其监护人还将继续申诉。
2013年11月22日,该案的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表示,二审事实和证据情况与一审情况基本一致,二审法院不需要再对新证据进行审查,二审也没有出现被告人认罪态度有所改变或者有重大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出现,所以二审法院才会这么快就将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也意味着此案结果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悬念可言。
李某某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称会坚持申诉
2013年11月2日上午9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在被问到是否会继续向高院申诉时,李某某律师张起淮说:“如果法律允许,我们还会坚持。”并表示梦鸽和他的态度一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10时许法院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张起淮律师在采访中表示要坚持申诉,两位律师都认为这是对方的权利,其中田参军律师认为法院同意申诉的可能性极其低。
监控曝光2013年11月27日,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二审宣判。终审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长达近一年之久被公众讨论的李某案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该案唯一成年人被告王某律师周翠丽却始终认为案件受到了不公平审判,并两月来持续在微博爆料案件细节。
继不久前公布湖北大厦电梯监控录像后,2014年2月11日在微博晒出几张监控录像截图,截图日期正是李某案发生当晚(2013年2月17日),疑似李某等带杨女士离开酒吧后前往的餐厅,图片上女子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挎包,疑似暗示受害人杨女士离开时“清醒”。但网友一直对其爆料证据真假存疑。[17]
杨澜
挺李双江儿子引发质疑
杨澜2013年2月23日在微博上转发李承鹏微博并评论称,当初“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就破罐破摔了。”此言引发网友争议,认为有替对方推卸责任之嫌。随后微博公开道歉。
涉案其他人员家庭背景传言
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个别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这不是事实。此案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进行。警方提示,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轮流发生性关系”遭网友调侃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可能意味著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对此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李天一代理律师律所网站被黑
李天一案的两位新代理律师发表声明,称当今社会和舆论对其不公,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2013年7月12日凌晨,李天一代理律师之一王冉所属的律所官网遭黑客攻击,黑客留言称:“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自2013年7月13日起,网上便纷纷传闻王冉所在的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网站遭黑客攻击,称该网站首页上留着“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登录该网站,该网站内“律师团队”栏下,律师们的头像全部被改成了一戴帽子的卡通小男孩儿形象。13日下午,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一值班人员回应证实,该网站的确遭黑客攻击,不过,他们不想追究这事儿是谁干的,“也不想改正过来,就先这么着吧。”
教授发表雷人言论
2013年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更是让这位教授成为箭靶,无数网友名人的批评和谩骂,让易延友不得不删除言论并公开道歉。受害人律师再次接招,否认受害人杨女士“陪酒女”身份。
法学专家:梦鸽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
法律专家田小穹认为,从梦鸽的言论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并表示在世界范围,强奸案件被害人不报案,晚报案是非常普遍的。田小穹说,她是一子障目、现在看来,她已经很偏执,她只相信她儿子,她心目中的一个忠义、纯真无邪的好孩子,不相信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她认定她的孩子被一个巨大阴谋、圈套陷害,这个阴谋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解密哥曝内幕
有“解密哥”在其微博晒出“李天一案新版内幕”,全程披露李某某在酒吧喝酒、几人带杨女士去吃夜宵以及到湖北大厦开房全过程。2013年7月28日,经过新闻媒体探访和调查,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李家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回应称怀疑相关信息自警方或GLOBALCLUB酒吧泄出,随后表示该过程“纯属杜撰”。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评价此版本内幕时“保守”地表示“具有内在合理性”。
判决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
李某某强奸案一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平台发表了对于本案的观点,网友们在微博、论坛等各种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占据压倒性的是:李某某必须重判,若不重判,那就是亵渎国法、正义的失败等。
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舆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我们社会应该是司法胜利的社会,但同时应该也是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的社会。适度且正当的社会舆论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的作用。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18]
媒体的报道进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在审理过程充分做到公开、透明。而公开、透明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为社会舆论的关注会使法官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952页。)而且,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缜密。此外,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企图干涉或者干涉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一经媒体曝光,社会舆论会立刻给干涉者施加巨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再干涉案件的审理。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的判断或者说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观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所作出,而且社会公众的情绪激动甚至有时会失去理智,独立思考能力有所欠缺,容易随波逐流。因为公正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无论社会公众还是专家、学者都会依据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而获知的案件事实和通过翻阅相关法条而了解的法律规定作出所谓的“审判”。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实,因为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不是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等庭审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此外,案件的审理绝非简单地通过翻阅相关法条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美]霍姆斯著:《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页。)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而且是法律纠纷的解决,司法尤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都是复杂、慎重的过程,必须得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的精英来担当。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会对案件的主审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使其难以保持独立,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不会实现,司法公信力会逐步被削弱。社会各界如此高度地关注李某某强奸案件,笔者认为这些都会给李某某强奸案的主审法官无形地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甚至会左右其独立的判断。“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93页。)一次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的结果所造成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首先,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也就意味着你我都会可能受到“舆论审判”,遭到“舆论审判”不公正地裁判。“舆论审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多数人的暴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现代宪政社会不仅保护多数人的权益,但是也不能忽视甚至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在现代宪政社会中,司法审判制度尤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遏制“多数人的暴政”来保护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益的。其次,单宁勋爵认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英]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但是,如果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公众就会对司法产生信任危机;就会严重冲击司法权威;就会逐渐地对法律失去信仰。司法是正义的守护者,司法的权威难以树立的话,社会正义何以实现。而法治社会的基石就是法律得到公众的信仰。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又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所说的那样:“如果司法不独立于政治权力,如果司法不避免受到试图在审判的公开原则之外施加的影响,如果司法不能摆脱涉案各方私利的制约,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就没有法治可言。”[18]
对英美国家相关规定之比较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法官独立上,英、美两国的相关做法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在英国,法官的独立性一直被认为是法治的基石。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种情况下可以使人民相信法官。法官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1)英国为了保障法庭工作的正常进行,规定任何人包括政府成员、国会议员等都不得干预、扰乱法庭工作。他们赋予法官可以对扰乱、干涉法庭工作的人处以蔑视法庭罪的权力。(2)法官职务的稳定性。法官一经任用,除非因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才能免职、辞退等。由于不用担心被任意免职等,法官们可以毫无畏惧、顾虑地履行职责。总之,英国法官将只会依据法律、先例等,而不受恐惧或者恶意的影响,对所有的人做到公正。
在美国,对于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其中以《美国法官行为规范》为代表。《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官不应听任其家庭、社会和其他亲友影响他的司法行为或判决;法官应忠实于法律,不因政党利益、公众舆论、畏惧批评而动摇。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法官在履行审判的职责过程必须遵守上述规定,而且如果不遵守的话,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第二,对于如何规范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则是通过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司法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的言行,皆定性为蔑视法庭罪。《司法法》的规定与之相类,法院对于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处以罚金或监禁。何谓可能影响或者妨碍司法的言行,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在诉讼进行之时,针对法庭和法官的批评或者发表未加证实的有关案情的消息;上述批评或者消息存在着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和一种“迫在眉睫的”险情。第三,如果媒体对尚未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情况的报道具有强烈地煽动性或者明显地倾向性,进而可能损及公正地审判,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签发旨在禁止媒体传播与案件有关信息的限制令。第四,法官有责任提供案件相关背景信息,并对案件裁决结果作出清晰且明确的解释。尤其当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出现事实性偏差进而会误导社会大众,法官应当及时向媒体的工作人员加以说明。总之,法官可以只是提供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性信息,或者可以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一般性的解释来回应社会舆论。此外,对于社会舆论对案件的批评,法官还可以通过向媒体提供裁决副本来回应。[18]
因此,在借鉴英美两国相关做法前提下,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具体情况,应该从以下三方面来规范我国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
第一,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如果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有失公允、偏颇会误导社会公众的话,法官负有义务向媒体提供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性材料,或者对案件作出一般性不带评论性的解释。此外,如果媒体及社会公众认为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失公平时,法官也应该及时地向媒体提供详尽的案件判决书的副本,进而让社会公众的误解消除、批评消失。
第二,完善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配套建设,应当包括法官高薪制的收入保障制度、法官职务稳定的安全保障制度、法官排除干涉等的权力保障制度等。
第三,构建由媒体对案件有失公允的报道而引起的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甚至舆论审判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制度。在我国,法官如果认为媒体对尚未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情况的报道具有强烈地煽动性或者明显地倾向性,进而可能损及公正地审判,可以依法发出“禁止媒体传播与案件有关信息”的禁止令。此外,英美等西方国家都明确将媒体以及行政、立法机关的成员等干涉、扰乱法官正常审判工作的行为纳入到蔑视法庭罪,以保证法官独立、维护司法权威。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蔑视法庭罪,而是以扰乱法庭秩序罪来惩罚那些冲击法庭等行为,但是却没有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甚至舆论审判的惩罚规定。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修改刑法,将上述的行为也纳入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中。[18]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终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一中院今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
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19日上午9时许,该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庭审持续了12小时以上。
二审庭上,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仍坚持无罪辩护,李某某及其母梦鸽表示同意辩护人意见。另外一名上诉人王某的辩护人也坚持无罪辩护。[5]
其他3名原审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坚持一审庭审时的供述意见。除魏某某(兄)的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改判,宣告缓刑外,其余2名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持异议。被害人杨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田参军律师表示,认可一审判决,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在二审现场,李某某再次翻供,称案发时自己刚走进房间,妈妈就来电话了。他出门接了电话,和妈妈聊了十多分钟才回屋,什么也没看见、没有参与。[19]
4.1万次播放00:53网传李天一在监狱中组乐队?北京监狱管理局回应来了终审宣判第二天 李某某入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一大早,李某某便被看守所移送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外地罪犯遣送处。在经过该处整整一上午的收押新犯的相关手续之后,当天下午,李某某便被移送到了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从此,开始了他正式的服刑生活。
年龄满18周岁后移送“成人监狱”
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虽然自2013年9月26日判决结果出来,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但是当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18周岁时,还要被移送到专门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打渔晒网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都会集中为年满18周岁的罪犯举行“成人仪式”,此后将根据他们的刑期和其他情况分别移送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20]
2020年1月2日23点40分,针对近日部分媒体和网民发布、转载“李天一已出狱”“李天一疑似狱内组乐队”等消息,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该消息不实。[21]
北京律协已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六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北京律协表示,处分决定尚未生效,律师可以就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北京市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及公开申辩书。处分决定书称,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周翠丽律师有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周翠丽律师在公开申辩书中称,其委托人王某被诬告,自己在法庭上的发言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她请律协“做律师的律协,不要做法官的律协”。
北京律协表示,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的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如被处分律师在申请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律协将在复查结束后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申请,协会将根据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
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向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正式发出立案通知。经过答辩、调查、听证、讨论等相关程序,北京律协对该7名律师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6名律师被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4年4月18日人民网记者从北京市律师协会获悉,李某某一案中有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受到处分。北京律协对周翠丽、雷海军、李在珂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对海淀区3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对1名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北京律协称,2013年7月26日,北京律协接到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当事人对相关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启动了受理审查程序。随后,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决定依职权主动对李某某强奸案中其他虽未被投诉但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处理,并与该被投诉律师一并立案审查。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律协向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正式发出立案通知。经审查,于2014年1月13日和1月29日分别对该七名律师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周翠丽、雷海军、李在珂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对3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对1名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3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复查机构申请复查。截至2014年3月25日,6名受到处分的律师申请复查期限均已届满。复查期内,周翠丽律师提出复查申请,本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查委)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复查委认为周翠丽律师提出的复查理由不能成立,维持纪律委员会的原处分决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