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书法家协会现有会员264人,其中国家级会员28人;团体会员5个,即银川市书法家协会、吴忠市书法家协会、石嘴山市书法家协会、固原地区书法家协会、自治区政法书协。宁夏书法家协会是在1980年5月22日自治区文联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的,经协商产生理事9人。曹佑安为主席;胡公石、刘正谦为副主席;秘书长由刘正谦兼任。1981年,主席曹佑安工作调动回上海,董维基接任主席工作。
刘正谦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84年7月28日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20人,董维基作题为《努力开创书法事业的新局面》的工作报告。选出理事17人。董维基当选为主席;刘正谦、胡介文为副主席;秘书长柴建方。1987年1月协会召开理事会,增补柴建方为副主席,免去其秘书长职务,任命郭佳荣为秘书长。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3年2月24日召开,出席人数39人。刘正谦作题为《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繁荣我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工作报告。郭佳荣主持会议,董维基致开幕词,胡介文致闭幕词。选举理事22人。胡介文当选为主席;柴建方、郭佳荣、尹旭、田兵、吴善璋、马学智、郭守中、王文钧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郭佳荣兼任。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1999年12月2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48人,胡介文作工作报告。郭佳荣主持会议,胡介文致开幕词,吴善璋致闭幕词。选举出理事25人。吴善璋当选为主席;柴建方、郭佳荣、郑歌平、尹旭、田兵、马学智、郭守中、王文钧为副主席;李洪义为秘书长。
1999年5月19日,书协召开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成立了理论学术委员会、创作评审委员会、篆刻刻字委员会、书法教育委员会、硬笔书法委员会等5个专业委员会。
1981年5月,胡公石、刘正谦当选为中国书协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1985年4月,胡公石、刘正谦、胡介文、柴建方当选为中国书协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1991年4月,刘正谦、胡介文当选为中国书协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宁夏书法家协会
1997年,李洪义获由宁夏文联、宁夏文学艺术基金会联合颁发的“首届宁夏青年文学艺术奖——广夏昊都杯”的奖励。2000年10月,刘正谦、胡介文、尹旭被中国书协授予本年度“德艺双馨”会员称号。
2000年12月,吴善璋、马学智当选为中国书协四届理事会理事。
宁夏书协成立二十多年来,在宁夏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执行“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举办各种展览活动200多次,在赈灾、慰问、救助等公益活动中捐赠作品3000余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我会会员有近200多幅作品入选中国书协举办的各类届次展,1600多幅作品在各类全国性、国际性大展中获奖,为宁夏人民争得了荣誉,为宁夏书协增添了光彩。
宁夏书法家协会
第一届:1980、5—1984、7
主 席:曹佑庵
副主席:胡公石 刘正谦(回)
第二届:1984、7—1992、12
名誉主席:黑伯理(回) 胡公石
名誉顾问:薛宏福
主 席:董维基
副 主 席:刘正谦(回) 胡介文
秘 书 长:柴建方
第三届:1992、12—1998、12
主 席:胡介文
副主席:柴建方 郭佳荣 尹 旭 田 兵 吴善璋 马学智(回) 郭守中 王文钧
秘书长:郭佳荣(兼)
第四届:1998、12——2004、3
名誉主席:刘正谦(回)胡介文
名誉顾问:王邦秀
主 席:吴善璋
副 主 席:马学智(回)王文钧(回)尹 旭 田 兵 郑歌平 郭守中
郭佳荣 柴建方
秘 书 长:李洪义
第五届:2004、3——
名誉主席:刘正谦(回)胡介文 柴建方
名誉顾问:王邦秀 尹 旭 田 兵 王文钧(回)
主 席:吴善璋
副 主 席:(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 波 马学智(回)朱建设 李洪义 郑歌平 唐宏雄
郭守中 郭佳荣 魏 沁
秘 书 长:李洪义(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设的文艺家协会,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文艺路线,德艺双馨,坚持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团结会员和广大书法爱好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区的书法篆刻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热心书法篆刻事业,作风正派,工作在我区的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本人书法、篆刻作品入展由本会主办的届次展、专题展一次者。入展由本会主办的临书展、创作培训和协办的专题展两次以上者;
2、在全国有影响的专业报刊上发表作品两幅或理论文章一篇以上者;
3、在公办教育机构从事书法教育工作五年以上者;
4、各市、县书法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5、对少数民族书法爱好者和对协会给予支持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是所属地、市级书法协会会员。由地、市书协推荐,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所属区直机关单位符合入会条件者可填写申请表报区书协,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责任,有为本会建设作出奉献的义务。
第七条 会员长期不与本会联系,不参与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者;因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假借本会名义,给本会工作和声誉造成困难和损失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九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
第十一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组织书法讲座、培训和观摩活动。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探索书法的产业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任命。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由常务副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主席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量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
第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