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被流浪汉占便宜:流浪汉猥琐精神病女子
流浪汉与女乞丐闹市:徐州市建国路花鸟市场奎河沿路口,一男流浪汉以食物及烟酒引诱一女乞丐(有智障)同其发生性关系。
经过时,男已褪下女裤,努力要进入其中,因年老且姿势不好未逞,路过群众纷纷驻足,在此闹市如今见到两条狗交都难,况人乎!
女乞丐已流浪汉褪下
因年老且姿势不好未逞
不少人以手机记下其终生只能一遇之盛事,作为三五日内谈资之证据(或他日逞堂之证供)。
现场啊!亲眼目睹!围观都不过数百人,不要到全国,就是在全市几万分之一啊。
此男以手机记下其终生只能一遇之盛事
路过群众纷纷驻足
后因性别之故,该女最终感到此事不妥,始提裤逃(非知耻,因其逃且笑作游戏状),男拎裤追。
此时警察到,其地以河为界为两个警署辖区故而两部警车同时出警以壮其盛。
女乞丐提裤逃跑,流浪汉拎裤追赶
在此闹市见到如此盛事实属罕见
惠来县神泉镇有个女人喝醉酒被流浪汉性侵吗
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