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政府行政长官是如何产生的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取「特区首长」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2、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长官是怎么选出来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届行政长官於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第二届特首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於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八百人。第二届特首补选已於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十六万人)选出。
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保持八百人。
第四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增加到一千二百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办法为:
1、成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八届委员、香港临时立法会议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本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11名选举会议成员,其中常务主席1人,组成主席团。
3、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代表候选人总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5、提名人数多于差额上限的,先进行投票,按得票顺序排名,再进行正式选举。
6、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