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成立后,地方行政单位设置、体制、官署名称和官吏称谓等,都发生了变动。
长春县地图
民国二年(1912年)三月长春府改为长春县,府衙署改名长春县公署,县公署内设内务、财务、教育、实业四个科,科下设股。县分三等,长春县是一等县。首任长春县知事是长沙人苏鼎铭。1913年,长春县辖5个区、8O个乡、1573个自然屯。民国三年(1914年)六月,长春县划属吉林省吉长道所辖;1929年(民国十八年)全国各县主官一律改名县长,长春县知事改名长春县长。长春县公署改名长春县政府。长春县政府增设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长春县主官从1912年起到1931年止,历任9人次。长春县行政区域,东西长28O里,南北宽250里,大致范围:北以两仪门与农安县为界130 里;东北以刁家油坊与德惠县分界180里;东以饮马河与吉林县分界100里;南以柳条边壕与双阳县分界5O里;西南以伊通边门与伊通县分界50里;西以大岭与怀德县分界75里;西北以弓棚子与长岭县分界18O里。在这个区域内,划设5个区(按序号排列),区之下设80个乡。1929年改设10个区,即一区(卡伦)、二区(稗子沟)、三区(万宝)、四区(鲍家)、五区(合隆)、六区(四间房)、七区(双城堡)、八区(龙玉)、九区(双龙台)、十区(长春堡)。区之下分3个镇、86个乡,总计有1665个自然屯。在县城里有21条街、27条胡同;在商埠地内有18条路、5条街、27条胡同;在铁路附瞩地内有18条通、 24条町。
长春县人口,1926年(民国十五年)有76942户、557778人,其中5个区有59397户、 470031人,城内占17545户、87747人。1930年全县有478539人。
民国十八年(1929年)废道制,长春县直属吉林省。1952年10月14日长春县撤销,辖区并入长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