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创作物,是指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创作出来的具有个性特征的精神产品。其内涵是:
(1)蕴涵有人类的智慧。因此,①天然生长的一切物都不属于该范畴;②虽然是人类活动产生的但其中因不蕴涵有智慧,也不属于该范畴,如园林工将一棵树从此地移到彼地,再将该树植于地上,由此产生的结果,就不是智慧创作物。
(2)具有个性特征。如果一项精神产品,虽然蕴涵有某种智慧,但并未体现其个性特征,则该项精神产品也不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如一个工人按照工程师设计的图纸生产的产品,对该工人而言,就没有体现其个性特征,因此不是他的精神产品。广而言之,一切抄袭、剽窃他人已有成果而产生的成果,都不是该抄袭者、剽窃者的智慧创作物,不能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
智慧创作物的外延包括:文学艺术作品、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创作出的传播成果、发明创造、商标、服务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厂商名称、地理标记、未披露的信息、域名、经营管理经验等。
(一)无形性(intangibility)或非物质性(non—materialility)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无形性或非物质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关键所在。
无形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但能够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设备或工具所感知的客观存在。因此,智慧创作物的无形性也称为非物质性。其具体表现为:
1.智慧创作物不因使用或随着时问的流逝而损耗。任何有形物都可能因人们的使用或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损耗,但因为智慧创作物具有非物质性,所以不会因人们的使用或时间的流逝而损耗。例如,法国哲学大师让·保罗·萨特曾经说过,你们可以烧毁我的手稿,但不可能烧毁我的作品。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就将永远存在。
2.智慧创作物可以借助某种媒介进行传播。因为智慧创作物具有非物质性,它们通常以某种信息状态存在着,因此,人们可以借助某种媒介进行传播。在网络技术发明并运用以前,人类发明了造纸术来制造纸张将智慧创作物记载在纸张上进行传播;在造纸术发明并运用以前,人们采用竹简、牛皮、羊皮、贝壳、龟壳等记载智慧创作物进行传播。最简便的传播媒介是语言,即使没有任何有形载体来记载智慧创作物,通过语言也能够传播。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绝大部分就是通过人们运用语言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智慧创作物。
3.智慧创作物可以在同一时间由任意多的人同时加以利用。就任何有形物而言,在任何一个选定的时问内,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进行使用,不可能同时由两个人使用,更不可能由更多的人使用。智慧创作物之所以在任何时间内由任意多的人同时使用,就是因为智慧创作物是一种非物质性的存在,人们只需能够接收到这种信息就可以使用。也正是因为智慧创作物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采用强力支配。
4.智慧创作物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支配,而不能发生实际的占有。任何智慧创作物创作完成后公开以前,创作者将其置于保密状态,除创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尚不知晓其具体内容。一旦被公之于众,该项智慧创作物就处于公众知晓状态,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某种途径获取之,智慧创作物的创作者就不可能采用强力措施来支配了,而只能借助法律之力来支配。具而言之,智慧创作物因为具有非物质性,所以,其创作者不可能对其进行实际的占有,而只能借助法律之力来支配。
(二)可复制性
智慧创作物的可复制性,是指人们可以借助某种设备或工具原样再现智慧创作物,并且以复制方式所产生的智慧创作物并不是一件新的智慧创作物,而是对被复制之智慧创作物的使用。
任何有形物,原则上也是可复制的,但是,由复制所产生的物是一件新物,能够产生新的所有权,由归属由法律规定。
智慧创作物的可复制性,是由其非物质性决定的,复制品与原物具有同一性,不是新物;而有形物的复制品,不可能与原物具有同一性,因此,复制品是新物。
(三)可传播性
智慧创作物的可传播性,是指人们可以借助某种媒介来传送、扩散和接收智慧创作物,并使之还原再现。
智慧创作物的这一特征实际上是由其非物质性和可复制性决定。
(四)共享性
智慧创作物的共享性,是指智慧创作物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可以满足不国国家、不同地区、不同人种的共同需求。
例如,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并不只是满足了中国人的需要,同时也满足了其他国家人民的需要,推动了整个人类的进步。现在,美国微软公司开发的视窗软件、办公系统软件,并不只是美国人需要,全世界都需要。
(五)智慧性
智慧创作物的智慧性,是指智慧创作物是人们运用其智慧独立创作出来的成果,其中蕴涵着创作者和全人类的智慧。
智慧创作物的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并不是自然生长的有形物,也不可能是运用简单劳动就能生产出来的劳动物,而是需要运用其智慧所创作出来的智慧因素的创作物。
当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的取向变化,现在有知识产权客体也并不完全排除某些没有智慧因素的对象,例如,基因是一种自然生长的物质存在,但却能够获得专利保护;某些数据库可能只是一些公共信息的集合体,智慧含量很低,却可能获得专有权保护;地理标志、客户名单、域名等,也几乎没有多少智慧含量,却仍然要给予保护。其主要的价值聚积在于鼓励人们对智力创作活动的投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发生巧取豪夺的经营行为。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的规定可知,智慧创作物包括若干种类,主要有:
(一)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在传播文学艺术作品过程所产生的创造性成果;
(三)商业标志和特殊标志,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商号、企业名称、域名、产品外观、展会标记、奥运标志等;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植物新品种;
(六)未披露的信息;
(七)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八)制止不正当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