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儿干都司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明朝政府对黑龙江流域的建政和经营。从永乐七年至正统十二年(1409-1447年)的三十八年间,新设卫69个,加上前已设置的115个卫,共为184卫,此外,还有所20,地面、城、站58,简称184卫,或统称262卫所。
从景泰到嘉靖末(1450-1566年)百余年间,为了适应东北边疆各族的发展和各部首领的请求,明朝政府又增设和改置了若干卫所。据《明实录》成化十四年(1479年)六月记载,仅海西女真的卫所,就达二百多个。到万历时,奴儿干都司所属卫所,包括正统后改隶于奴儿干都司管辖的兀良哈三卫在内,共有卫384、所24、地面7、站7、寨1,通常简称384卫,或统称422卫所。它们分设在西起斡难河,东至库页岛,北达外兴安岭,南濒日本海,包括黑龙江流域和乌苏里江以东,以至库页岛的广大地区,大大加强了明朝对整个黑龙江流域的统治。
奴儿干都司是明代在东北地区带有军事性质的最高行政机构,隶属明朝兵部。都司是相当于“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柯,设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金事二人。其属官有经厉司经历等官,都指挥等官为流官,按明朝玫府规定,“凡流官不袭”,但是奴儿干都司却属于例外。它的各级官吏除汉官外,均可世袭。如第一任都指挥康汪等人,都是“父死子继,世世不绝”,直到万历时,将近二百年,仍相沿未改。他们不仅有官俸,如康旺食指挥会事俸(正四品俸),而且赴京朝贡时,还可以得到“沙币有差”等优厚赏赐。这些都是辽东都司无世职的流官所不得享有的。
卫是次于都司的地方军政机构,设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指挥金事四人,其属官有镇抚司镇抚二人。千户所(简称所)是比卫低一级的基层行政机构,设正千户一人,副千户二人,镇抚二人。所下辖为百户,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卫所的这些“土官”,均由未脱离生产的氏族、部落酋长担任,没有官傣。这是与前述都司“流官”不同之处。
都司和卫所的各级官吏都是明朝政府任命,并分别持有朝廷颁发的浩印、冠带、袭衣等。所谓“浩”,即“诰软”,按明朝规定,武官一品至五品,为“诰命”;六品以下为“敕命”,统称为“诰敕”,即“委任状”。所谓“印”,是指礼部铸颁的印信。“冠带袭衣”是指明朝的官服.当时曾作出严格规定,各卫、所官员至京,“必贵本卫印信文书,方许上京”。‘给予印信,管束人民”,是印信最主要的作用。可见,都司和卫所的各级属官都是明朝任命的地方官员,负有“管束人民,保障边境”的责任。
按照明朝政府规定,奴儿干都司境内的各族人民,必须承担纳税、从征和戍守的义务。梦时,明朝所征收的赋税,采取了“土贡”的形式,即征收当地的土特产品,如马匹、貂皮和海东青等“方物”。“凡各处夷人贡到方物,例不给价”,而且贡不违期,违者必须补贡,否则有眼。如“女直一年一贡,每贡一千人;(兀良哈)三卫一年二贡。每贡三百人”;“如系极边”,可以“不拘时日,听其来朝”。从这一点来看,奴儿干都司各卫所的朝贡,实际土是一种“贡赋”,即赋税。
此外,他们还必须听从征调。“闻令即从,不敢违期”,承担了保卫边疆的义务。官员由于“从征有功”,“每有调发,能效勒劳”,“摘捕叛亡,累有劳绩”,因而受到了嘉奖或升迁。
奴儿干都司辖境辽阔,卫所众多。由于文献无征或记载不详,再加上各部落居无定处和频繁的争战,都给卫所的考订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近几年来,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取得了一些令人高兴的成果。这里,根据有关研究的成果,并结合出土文物,对今黑龙江省和边境外所设重要卫所的方位、范围,作一简述。
1.安加拉河流域。
卜剌罕卫,永乐四年(1406年)置,设于安加拉河中上游。
2.黑龙江上游。
坚河卫,永乐三年(1405年)置,设于额尔古纳河支流根河流域。
海剌儿千户所,海刺儿,蒙古语,“野蒜苗”之意。永乐三年(1405年)十月置,在今海拉尔河流域。
斡难河卫,又译作敖嫩或鄂嫩,蒙古语,“牡黄羊”之意。永乐四年(1406年)二月置,设于涅尔琴斯克(尼布楚)西南的鄂嫩河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