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士
军士的衔级,一般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也有一些国家军士军衔在3级以上,设置4级的有日本、俄罗斯、刚果(金)、保加利亚、巴西等国;设置5级的有荷兰等国;设置6级的有法国、瑞士、秘鲁、哥伦比亚等国;设置7级的有德国、西班牙、阿根廷、委内瑞拉、智利等国;设置8级的有波兰等国;设置10级的有印度尼西亚等国。超过3级的,有的在上士之上设置另外的等级,如大士、军士长、准尉、预备军官等;有的将其中某些级别再分等次,如一级上士、二级上士等。“军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职员”,常用于军事人员。法国最早把军士作为军衔,授予业务熟练、有经验的士兵。1716年彼得一世将其移植到俄国,地位居于班长与司务长之间,于1789年废止。在中国,清政府于1909年11月颁布《陆军人员补官暂行章程》,规定设置军士军衔,分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陆军官佐士兵阶级表》,将士兵军衔分为2等6级,军士军衔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1935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陆军、海军、空军《士兵等级表》规定,陆军、海军军士军衔仍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空军军士军衔除军医专业称上士、中士、下士外,机械、通信、摄影、测绘专业,则称一等军士、二等军士、三等军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1965年实行军衔制期间,军士军衔设上士、中士、下士3级。1988年7月,重新实行军衔制度,军士军衔设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5级。1999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取消了军士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