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是在中国元明清三代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世官、世土、世民,其官吏既是朝廷册封,也可以世袭。
在作家阿来的小说《尘埃落定》里,有着非常生动的描述,各土司之间也经常有战事发生,朝廷一般派大员去调解。在土司的管辖范围里,一是他有世袭的统治权,二是有土地世袭继承权,三是有对农奴的统治权。
1. 羁縻制度
唐宋时期,为了边疆的稳定,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羁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羁縻州与中央王朝存在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到了宋元交替时期这些羁縻州反复无常,经常叛乱,为了笼络这些地方豪强,才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遂广置土司,进行绥抚,发展成为土司制度。
2. 明朝土司制度
明朝采用卫所、土司相结合的军事建制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制度与特权给予他们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朝廷会在军事上设置卫所,驻扎重兵,强化对这一地区的控制。
3. 高职官衔实行笼络
土司地区的设置的官衔均高于普通的知州等级,例如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除此之外,还经常对有功的吐司进行嘉奖,授以虚衔,以示恩宠,假重爵,命威制,实为有效的统治手段。
4. 土司的承袭
土司有一套严格的承袭制度,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控制少数民族地区,那么怎么来控制这些首领呢?
在历史上,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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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专门针对西南少数民族管理而制定的地方行政制度。总体而言,秦汉以来的古代中国社会,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是郡县制为主。在郡县制下,各州县服从于中央的号令。但这一制度在很长时间里并未推及到少数民族地区,从秦汉到唐宋时代,中央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基本上采取羁縻制度。
所谓的羁縻制度,指的是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比较松散的行政制度。在治理上,中央政府名义上封授少数民族酋长为长官,由他们进行管理所辖地区。而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并没有做严格登记,赋税也只是象征性的缴纳,一般要求其向中央王朝朝贡,表示臣服即可。其实质是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
土司制度可以说是羁縻制度的加强版。元朝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率先施行土司制度,在行政上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后人所谓的“土司”,指的就是宣抚、安抚招讨等三司所管为西南少数民族土著。此外,还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划分出土府、土州、土县等行政区划,以利于管理。
不过在行政长官的选择上,一般仍然由西南少数民族首领出任这些行政区划的行政长官。因此,尽管土司制度明显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形成了一系列严格规定土司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包括任命、承袭、朝贡、赋税、征调、奖惩等方面,但在实质上,它与羁縻制度一样,是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间接统治和管理。
正因为如此,自土司制度施行以来,土司地区反叛中央王朝以及与中央王朝的冲突和战争仍不时发生。这也就是为什么明清时期,随着中央王朝力量的增强,便开始推行改土归流工作了。
土司,你也可以理解为土皇帝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疆域就十分辽阔,特别是始皇帝一统南越后,中原王朝的统治力就不仅仅限制于中原地区,它的触角开始伸向贵州,云南,辽东,甘肃,湖南等当时还属于蛮荒未开之地,但是有一个问题,这里少数民族杂居,对于中原文化很不理解,更不喜欢一个中原人来这里管束他们,于是这些地方对中央政权也是时叛时附,搞得皇帝很老火
土司制度就是本地人管理本地人的制度
为了稳固这些地区,从隋唐开始,中央王朝在此设立本地王族作为行政长官并且世袭的土司制度。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说白了,土地就一个半独立的小王国